仁虽然是部分的爱,仁同时也是兼爱。
王安石公开谈佛论道,被杨时认为是不知道。……而尧晏然不以为虑,此能为天之所为,任理而无情故也。
又云:庄子《逍遥游》所谓‘无入不自得,《养生主》所谓‘行其所无事。北宋中后期,因学说差异、政治立场不同、卷入党争等原因,二程洛学与王安石新学相颉颃,双方互相批评对方不知道。如王安石说:所谓天之所为者,如河决是也。由杨时编辑的《二程粹言》中记述,曾有人问二程:介甫有言,‘尽人道谓之仁,尽天道谓之圣如何?二程回答说:言乎一事,必分为二,介甫之学也。至于汩浊,则沙泥混之矣。
通过理论的批判和现实的政治抨击,也确实实现了其扬洛抑新的目的。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为纠正谬论,排除推行变法的障碍,王安石提出天人相分说作为其变法革新的理论基础。杨先生批评我误读《孟子》的主要理由之三是:拙文以清末修律后才引入的西方法理精神为依据,将舜的两个案例定为腐败行为,明显是以今论古,违背了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
在我看来,如果当时的天子、国君不肯加封至不仁的兄弟,而是遵循任人唯贤的原则(尽管彼时不可能有现代社会干部选拔的制度,但完全可以实施这一原则),虽然那些至不仁的亲戚以及某些恪守传统习俗的臣民无疑会激烈反对,甚至坚持儒家根本精神的孟子也有权怀疑其合法性,但主张不党父兄的墨家学者以及那些向往仁政王道的臣民显然会热情欢迎,甚至主张尊贤使能的孟子本人也会欣然赞同。至于拙文多次指出舜真诚地从事了上述行为,当然也不能理解为认定舜真实地从事了上述行为,因为前者是就《孟子》文本中记述的舜的内心动机而言,后者是就舜在历史上是否真的从事过上述行为而言,二者之间的差异并不难发现。至于当时法律中是不是已经有亲亲相隐的规定,我未经考证、不敢认定。鉴于我已经在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一文中详细地论证了我的见解,这里我只想举出孔孟儒学的另一观念作为旁证,以澄清这个关键点。
郭先生指出,从现代法律的观点看,儿子大义灭亲、检举揭发偷羊的父亲,是合法的,而‘父子互隐是违法的、有罪的。这一点可以表明,他们其实是一以贯之地把仁义理想置于个体生命之上。
与郭先生相似,杨先生在文中依据他自己认同的评判标准,对上述举动做出了与拙文截然不同的正面评价,认为它们都是当时一种正常做法,不能算是腐败行为。郭先生或许会认为,既然这种结果消解了作为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的血缘亲情,因而就是无法容忍的。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的论述,以为孟子所说的‘以天下养是以整个天下来孝敬自家父母,以整个天下奉养自家亲人……。如果引全了这一资料,即可知孟子并非如刘先生所说,违背其仁政的主张,牺牲了‘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理想。
在我看来,倘若如此,也只能说明舜曾经真实地从事了一个分封兄弟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早在舜的时候就有了封建的制度。我不明白郭先生这一评价的根据何在。其次可以说,拙文针对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做出的在杨先生看来难免言之失据的理解,好像也真不是我的什么新的发现——虽然明确把封之有庳定为腐败行为、以及明确指出坚持血亲至上是整个孔孟儒学的基本精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我的新发现。但如果从深度伦理学上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孔子的直德亦有其根据。
如果有,舜的行为也只能说是在符合这一规定的同时、又违背了当时社会的上述法理精神,并因此折射出当时社会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他在《中国孝道思想的形成、演变及其在历史中的诸问题》中公开指出:孟子有关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
第八,丁先生指出:如果其父十恶不赦,对人伦社会构成极大危害并将继续强化这种危害(如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引爆原子弹)时,其子便可能以同归于尽(为什么非要同归于尽呢?——引者问)的方式将自杀与大义灭亲一并完成。请问丁先生又该如何解释孟子同样早就说过的不得乎亲,不足以为人(《孟子?离娄》上)呢?我们能不能够依据孟子的这一命题宣布:对于孔孟儒学而言,保全人伦亲情也是属于经的层面呢?其实,丁先生在文中曾反复指出:在孔孟儒学看来,血缘亲情正是人的生命之根。
并且,倘若把杨先生依据的这一评判标准贯彻到底,我不知道孔孟本人是不是还应该厚非他们那个时代甚为流行的礼崩乐坏、天下无道的种种现象,也不知道在人类社会中是不是还有什么不合情不合理、我们能够厚非一番的腐败行为了。该文改写后的英文版,见Filiality Versus Sociality and Individuality: On Confucianism as ‘Consanguinitism, in Philosophy East West, 53:2(2003)——孝与社会性和个体性——论儒家思潮是血亲主义,载《东西方哲学》2003年第53卷第2期)。因为它明显是暗示:孔子的直德可以防止问题父子,而现代法律倒会造成问题父子。景海峰:《熊十力》,东大图书公司1991年版,第160页)二是徐复观。如果……在孟子的时候封建的做法早已成为惯例,‘封之有庳更是无可厚非的。郭先生如果通读了拙文全部内容的话,似乎没有理由对这段话视而不见。
至于象,撇开他曾有杀人未遂的举动不谈(我感谢郭先生提醒我注意到这一点),舜也可以拿出自己的俸禄维持他的日常所需、并通过责善的途径对他进行批评教育,既不必将他封之有庳,也不必因为他曾对自己不仁就诛杀他。但可惜的是,这种理解并不是孟子的本意。
一 郭齐勇先生在《有关儒学的自觉自识——兼评对儒学的误会与非议》第二节中,集中讨论了拙文的有关见解,现回应如下。据我所知,至少在20世纪,就有两位学术地位好像并不逊于赵岐、赵佑的治《孟子》者,持有某些异议。
任何时代,即使是今天,即使有一些制度、机制做保证,都不可能使任人唯贤成为普遍性行为准则,操作起来很可能适得其反。……‘刘文将此诠释为‘躲避法律的惩罚,为什么不承认它实际上是包含着‘自我流放以谢国人的含义呢?请问丁先生:作为儒家亚圣、经常提出巧妙设问和回答的孟子,为什么这一回居然没有设身处地地形成丁先生认定的那种谁都能形成的感受,反而以终身欣然之乐这样的诗意语言来描述舜的心态、以致有贬低舜之光辉形象的嫌疑?丁先生自己的这种感受,是不是像丁先生所理解的拙文一样,也有以今人之法断古人之案的嫌疑?而我为什么又非要追随今天丁先生自己的沉重感受,承认它实际上是包含着‘自我流放以谢国人的含义——如果它在《孟子》文本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含义?并且,请问丁先生:假如舜当时真的处在丁先生所描述的心态之中,他采取丁先生曾经建议的以同归于尽的方式将自杀与大义灭亲一并完成,岂不是更能够体现丁先生所认定的那种想要自绝于社会的无奈与沉重? 第十,丁先生指出:如果放弃了父子亲情,或将父子之情当作换取‘人爵的筹码,那就人而非人了。
诚然,这些年(不是一向)我的确撰写了一些文章批评孔孟儒学(主要是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一文,载北京大学哲学系主编的《哲学门》2000年第1卷第1册。至于在这两个案例中体现出来的孔孟儒学的基本价值取向,如上所述,正是所谓的舍仁以取孝,亦即为了维系父子兄弟的孝悌私德,不惜放弃仁者爱人的普遍公德和仁政王道的社会理想——其中就包括对于瞽瞍所杀之人的亲人、有庳百姓乃至大舜治下的全体民众所应有的恻隐仁爱之心。不过,在我看来,这种结果与传统儒家舍仁而取孝的悖论显然不可以同日而语。与血缘亲情是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的命题相似,这个命题也几乎是一个全称判断。
我不知道郭先生这一推论的根据何在。按照这种理解,‘以天下养父母,‘以有庳养弟弟自然属于腐败无疑了。
如果没有,舜的行为明显是从根本上违背了当时社会所认同的杀人理应受罚的法理精神。(见《现代新儒学的根基——熊十力新儒学论著辑要》,郭齐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版,第416-438页。
这与孔孟儒学以及郭先生把父子互隐、窃负而逃当作直德、天理人情之至加以推崇相比,显然有着本质区别。按照我的理解,第一,这里说的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并不等于郭先生说的不允许父子、夫妇互相指证,因为后者在法律上意味着取消近亲属作证的权利或规定有为亲属容隐的义务。
但可惜的是,如果杨先生依据的这一评判标准能够成立,那么,无论古人、还是今人,大概都不再有什么理由可以把卖官鬻爵定为一种腐败行为了,因为它的确在历史上的某些朝代成为惯例、甚至成为制度。从总体上看,郭先生完全不同意拙文把《孟子》记述的舜的两个举动界定为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而是坚持认为:它们和孔子主张的父子互隐不仅在当时是应当宽容的传统习俗,同时在深度伦理学的意义上还始终是伦理的常态。不过,这一‘悬置对于本文讨论的课题影响不大,因为本文的目的只是旨在探讨《孟子》文本所记述的作为理想圣王典范的舜。因为朱熹说得明白:即使上述案例并非真实确史,它们也足以体现儒家圣贤的真诚用心——亦即孔孟儒学出于内心真诚所坚持的基本精神。
令我再次诧异不已的是,杨先生好像又忘了,他自己曾经言之凿凿地认定:在孟子看来,天子之位与父子亲情相比其实并不重要。试想,假如叶公治下的臣民都在父亲偷羊的情况下子为父隐,即便这些臣民的父子亲情没有因此出现问题(果真不会因此出现问题?),叶公又怎么能维系正常伦理关系的合理化、秩序化的社会、乃至实现孔孟提倡的仁政王道理想?甚至,假如禹也效法舜的榜样,把应被处死的父亲鲧窃负而逃,而舜则依据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的原则宽恕乃至赞美这种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他又怎么能使天下咸服? 郭先生指出:在氏族、部落的时代,一位青年猎取别的部落的人的首级越多,他就越是英雄,越是正义。
因为杨先生大概不会忘记,他自己就曾经言之凿凿地认定:主张父子亲情比‘王天下重要,是孟子思想中极为精彩、极为重要的价值取向。相反,孔孟主张的尊贤理想,无论它是不是真的像郭先生所说的那样操作起来很可能适得其反,无论它在今天有可能遭到什么样的反对,都应该结合现代社会干部选拔的制度亦即民主制度积极加以弘扬,使其成为普遍性的行为准则,以杜绝任人唯亲的腐败现象,确保全体中国公民的根本利益得以实现。
此外,在征引了赵岐、赵佑等人的论述来证明封之有庳并无不当之处后,杨先生还指出:据我所知,古往今来,治《孟子》者无数,对‘封之有庳持异议者,还真是微乎其微。但我认为,杨先生的这一批评又一次误读了拙文。